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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选配程序和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2007-10-22

      在工会换届、工会主要领导变动以及工会领导班子需要调整时,由同级党的组织部门全面考察或会同上级工会组织部门对班子人选进行共同考察、在考察的基础上,由同级党委(党组)提出调配方案并书面征求上一级工会党组的意见,征求意见要正式行文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式三份,属于提拨任用的应附考察材料。上一级工会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一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同级党组织收到复函后,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程序办理推荐提名手续。工会必须按工会章程及时履行民主选举程序。选举结果分别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上一级工会,上一级工会对选举结果进行审批,批复件同时抄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各级工会正副主席,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确需调动调整,须事先征求上一级工会的意见或对提出的人选进行共同考察。待工会作出答复后党委再作出任免决定,并由同级组织部门下发党内任职通知。各级工会正副主席离任前,需履行离任审计程序。新调整的工会正副主席要按工会章程进行民主选举,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后再正式任职。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