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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救助办法 2008年4月
发布时间:2008-05-04

    为妥善解决农民工工伤争议,保障农民工工伤后的日常生活,缓解农民工工伤后因收入减少而发生的家庭生活困难,体现党和政府、工会组织对广大农民工的关爱,特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市属或天宁区、钟楼区、新北区、戚区所属的用人单位。
二、援助对象:(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
2、申报日前,在上述范围的用人单位中工作满6个月以上;
3、签订有劳动合同,或有非本人原因的事实劳动关系;
4、本人工伤发生后,在60日内向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的。
三、援助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因各种因素的影响,与所在单位因工伤而产生劳动争议,并由此导致申请人在医疗期内,家庭经济生活发生重大困难的。
2、发生工伤事故后,虽然与单位没有发生劳动争议,但是经区以上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死亡或6级以上伤残的。
3、因工伤而产生劳动争议,且在工会提供法律援助期间,申请人就业受影响,导致家庭经济生活有重大困难的。
四、援助标准:
1、因工伤而与单位有劳动争议的,在医疗期内,按照每月350元的标准提供生活费,伤势特别严重,需要护理的每月增加350元,援助金总额的最高限额为5000元。
2、工伤发生后与单位没有劳动争议的,死亡的一次性援助2000元,1-6级伤残的一次性援助1800-800元。
3、在工会提供法律援助期间,如果由此影响到申请人就业,并导致本人或其家庭日常生活出现重大困难的,视困难程度,酌情提供援助。
4、以上第1、2项不可兼得,第1、3项可以在5000元限额内兼得。
五、申办程序:
    凡符合上述条款的农民工或其直系亲属通过所在单位工会、上级工会,特殊情况下也可直接向常州市总工会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审批表,并提供病历、劳动合同书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复印件。援助中心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经调查、核实后按程序审批。
本办法从2008年5月1

农民工工伤救助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