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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机电冶金工会文件
常工机字[2007]08号 ¬¬¬¬¬¬¬¬————————★———————— 关于印发《关于常州电子信息行业企业进一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行业工会、各基层单位工会: 近期,常州市电子信息产业协会和常州市电子信息行业工会联合会举行了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形成了《关于常州电子信息行业企业进一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签订了《常州市电子信息行业工资集体协议》。面将指导意见和工资集体协议印发给你们。 希望各行业工会和基层工会组织参照和学习常州市电子行业工会联合会的做法和经验,加大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推进的力度,充分发挥工资集体协商在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常州市电子信息产业协会 常州市电子信息行业工会联合会 ¬¬¬¬¬¬¬¬¬¬¬¬¬¬¬¬¬¬¬¬常电工字[2007]01号 ¬¬¬¬¬¬¬¬¬¬¬¬¬—————————————— 关于常州电子信息行业企业 进一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
在全行业各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的共同努力下,我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工作已取得了较大的成果。大部分企业已将此项工作形成制度和机制,并稳步扎实开展。为进一步推进我行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充分发挥工资集体协商在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常州市电子信息产业协会和常州市电子信息行业工会联合会协商,现提出我行业进一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指导意见: 一、工资集体协商的目的和原则 (一)工资集体协商的目的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代表与代表企业所有者利益的代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促使企业劳资双方通过集体协商寻找双方利益的平衡点,维护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增强企业活力和凝聚力,以促进企业生产力发展,提高经济效益。 常州电子信息行业在近几年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企业个数不断增加,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产品结构不断优化,但人才和劳动力资源紧缺仍然是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之一,仍然是影响企业发展的关键之一。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企业工资增长机制,制定科学合理企业工资方案,对于更好地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提升企业形象,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吸收人行,留住人才,吸收劳动力,留住劳动力,都有较为紧迫的现实意义。随着劳动力市场基础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以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为主体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的全面建立,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创造了条件,我行业大部分企业已开展此项工作的企业也为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积累了成功的经验。我行业所有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在国家和省有关工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指导下,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1、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保持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2、坚持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则。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赞同权和陈诉权,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3、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的利益。 4、协商确定职工的年度工资水平,一般应综合参考以下因素: (1)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2)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3)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4)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5)当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6)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7)企业资产保值增值; (8)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9)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的有关情况。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基本内容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有所侧重。一般情况下,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侧重协商工资的增长机制;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侧重协商工资关系的调整;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侧重协商工资的保障机制。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1、工资协议的期限; 2、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3、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加班加点工资标准,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4、职工奖金、津贴、补贴水平和分配办法;职工保险、福利方面的待遇标准; 5、职工工资发放的时间和支付办法; 6、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7、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9、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约定的其它事项。
三、工资集体协商的一般程序 (一)协商代表的产生 1、企业方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工会代表担任,其代表可由工会委员会确定或者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形式产生,并得到多数职工的认可;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需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2、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按照对等原则确定,一般每方 3至 10名,具体人数根据企业情况和实际需要,由双方自行商定。 3、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方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集体协商代表推举。企业方首席代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4、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协商的提出 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提出协商要求的一方应向对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意向书应写明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三)协商的准备 1、双方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地方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人工成本和其他相关经济指标;同行业或具有可比性企业的工资水平;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 2、双方应广泛收集职工和企业内部各管理部门的意见或建议。通过召开工会小组会、职工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全体职工工资方面的意愿和要求,组织人员拟定协商议题或工资协议草案。 3、协商前双方可就重要议题交换意见。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为正式协商做好准备。 (四)召开集体协商会议 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协商对双方应本着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积极合作的原则,平等协商,充分交换意见,求同存异,互相谅解,力争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对工资协议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由企业方制作工资协议草案文本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尚未建立职代会制度的可由企业工会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四、工资集体协议的审查和公布 企业一般在工资集体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工资协议一式五份及说明等有关材料,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时报行业工会和产业协会备案。协商双方应于工资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采取张榜公布,通告等形式将已经生效的工资协议向全体职工公布,由全体职工监督履行。工资协议、会议纪要、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等相关资料要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五、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资集体协议属于专项集体合同,可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集体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企业工会应与企业共同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小组,制定监督检查制度,对工资集体协议所约定内容的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所出现的问题及时协商解决。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情况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进行报告,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常州市电子信息产业协会和常州市电子信息行业工会联合会将对签约双方履行工资集体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工资集体协议的有效履行。 六、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推进 工资收入始终是职工最重要的生活来源,市委在《富裕常州三年纲要》中提出要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之成为职工共享小康社会成果的重要载体。全行业各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从落实党中央“以人为本、全面、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和“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工资集体协商对于稳定劳动关系,建立和谐企业的重要意义,切实推进企业工资协商工作。工资是职工最基本的、最重要的经济利益,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工资决定机制的客观要求,也是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途径。常州市电子信息产业协会希望所有会员单位提高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识,增强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积极性,保障职工对工资分配的知情权、协商权、监督权,使职工能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实现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常州市电子行业工会联合会要求会员单位工会组织,继续紧紧抓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个“牛鼻子”,全力以赴提高工资协商的覆盖面和含金量,提高自己的素质,熟练掌握协商谈判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切实解决不敢谈和不会谈的问题,主动要约,主动维权,循序渐进,促进企业在稳步发展的同时保障职工收益不断增加,真正实现劳资两利、合作共赢。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常州市电子信息行业工资集体协议
常州市电子信息产业协会、常州市电子信息行业工会联合会就行业内有关工资报酬问题经集体协商,达成如下共识,形成如下协议: 一、行业内所有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的规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二、行业内所有企业都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政策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经济效益,经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水平和工资增长机制。考虑物价增涨幅度等因素,本行业企业今年工资增长总体水平原则上就高于5%。 三、行业内所有企业都应当就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事项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的意见,进行集体协商,并及时在本单位公布,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分配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岗位的工资分配办法; (二)工资正常增长办法; (三)资金分配办法; (四)津贴、补贴分配办法; (五)患病、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分配办法。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 (二)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加点工资计算标准; (四)假期工资支付计算标准; (五)依法代扣工资的情形及标准。 四、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并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组织集体协商,并报请有关劳动部门审核。 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根据本行业情况,经协商,本行业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 六、本行业所有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也可以由指定银行在约定的时间内代为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规定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 七、本行业所有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企业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应当根据《劳动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当根据《劳动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遇轮班的,企业应当根据《劳动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八、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三十天内支付劳动者工资。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建立欠薪报告制度,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 九、常州市电子信息产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和常州市电子信息行业工会联合会的会员单位应当参照本协议的规定,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定工资集体协议。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本协议解释权属常州市电子信息产业协会和常州市电子信息行业工会联合会。
常州市电子信息产业协会 首席代表:许可钦 常州市电子信息行业工会联合会 首席代表:谢 威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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