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常州市机电冶金工会是常州市总工会领导的,按照代表联合制原则组建的全市性产业工会组织。 第三条 常州市机电冶金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上级工会确定的方针任务和做出的决定,服务本产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第四条 常州市机电冶金工会的基本职责是表达和维护本产业下属行业、基层工会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常州市机电冶金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一)常州市机电冶金工会的领导机关,是常州市机电冶金工会全体委员会议和由其选举产生的常州市机电冶金工会常务委员会。 (二)常州市机电冶金工会常务委员会向机电冶金工会全体委员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单位、全体委员和会员的监督。 (三)常州市机电冶金工会常务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常务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 (四)常州市机电冶金工会委员会经常听取基层组织和会员的意见,切实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向常州市总工会请示报告工作。 第六条 常州市机电冶金工会遵循中国工会实行的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 (一)常州市机电冶金工会领导本产业隶属的行业工会和基层工会; (二)各辖市、区设立的对应行业工会组织,实行常州市机电冶金工会和辖市、区总工会领导相结合,以辖市、区总工会领导为主; (三)属于本产业的,由中央、部、省属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所设立企业的工会组织,实行常州市机电冶金工会和其所属的中央、部、省属企业工会双重领导,原有领导体制不变; (四)在本产业的,各辖市、区属企业的工会组织实行常州市机电冶金工会和辖市、区总工会领导相结合,以辖市、区总工会领导为主。 第七条 常州市机电冶金工会领导本产业所属行业工会、基层工会,领导和指导辖市、区对应行业工会开展工作,坚持依靠基层工会和职工群众,为基层工会和职工群众服务,依照本章程规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具有产业特色的工会工作。 第八条 常州市机电冶金工会的成立或撤销,必须经常州市机电冶金工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常州市总工会批准。 第九条 依法设立的常州市机电冶金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其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常州市机电冶金工会实行工会代表制联合制。 第三章 产业工会 第十一条 常州市机电冶金工会由本市行政区域内本产业所属行业工会和基层企事业工会联合组成。 第十二条 常州市机电冶金工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关注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服务产业工作大局,动员和组织职工参与经济建设,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共谋产业发展,共建和谐产业、和谐社会。 (二)指导和帮助所属行业和基层工会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机制和以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为主要手段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加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上级工会组织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指导和帮助所属行业工会与相对应的行业协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建立日常联系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参与涉及产业职工的民主、劳动、文化权益政策和相关行业的劳动标准的制定;加强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群众性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安全教育工作,依法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加强职工宣传教育,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促进岗位成才;培育职工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培育和建设新时期优秀产业工人队伍。 (五)加强工会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工会干部、工会工作人员思想道德、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理论学习,加强调查研究,培育和推广各类先进经验和典型;在常州市总工会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产业、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参与工会国际和对外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常州市机电冶金工会委员会,每五年为一届,全体委员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州市机电冶金工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常州市机电冶金工会委员由机电冶金工会会员单位的工会主席或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四条 常州市机电冶金工会全体委员会议的职责是: (一)审议和通过常州市机电冶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机电冶金工会工作的方针、任务; (三)制定或修改常州市机电冶金工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常州市机电冶金工会常务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 (五)审议决定机电冶金工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常州市机电冶金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工会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工会组织的决定和同级全体委员会议的决议,讨论决定全市机电冶金产业职工群众的重大问题,领导全产业工会工作。 第十六条 常州市机电冶金工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常州市总工会批准。 根据工作需要,常州市机电冶金工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机电冶金工会常务委员会聘任。 第十七条 常州市机电冶金工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本级工会组织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经费审查委员会向机电冶金工会全体委员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章 行业工会 第十八条 根据全市机电冶金产业的总体结构和下属行业的基本格局,以及工会组织的规模现状和发展趋势,以行业相同或相近为原则,成立若干行业工会联合会。行业工会联合会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具有行业特色的工会工作。 第十九条 行业工会联合会每五年为一届,行业工会联合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各行业工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条 行业工会联合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同级行业工会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行业工会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在行业工会联合会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工会组织的决定和全体委员会议的决议,讨论决定本行业职工群众的重大问题,领导行业工会工作,定期向上级工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行业工会联合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常州市机电冶金工会批准。 根据工作需要,行业工会联合会可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行业工会常务委员会聘任。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三条 凡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本产业以及相近产业依法组建的企事业工会,承认本章程且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均可成为本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 本产业下属的各行业工会,和各辖市区组 建的与本产业相对应的行业工会组织是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常州市机电冶金工会的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费; (二)市总工会回拨的工会活动经费; (三)企业和社会赞助;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条 产业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定期向本级工会全体委员会议和市总工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经费预算、决算和经费收支情况应该经过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工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常州市机电冶金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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