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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企业中开展劳动规章制度规范年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4-18


常州市总工会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常州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常工发(200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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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企业中开展劳动规章制度规范年活动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经济贸易(经济发展)局、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产业工会联合会、直属单位工会: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促使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构建和谐企业,常州市总工会、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常州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决定,在全市企业中开展劳动规章制度规范年活动。

一、开展规范年活动的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开展劳动规章制度规范年活动为载体,推动企业遵章守法、崇尚诚信、尊重劳动、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发展,为实现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确保常州社会、经济实现更好更快发展作出贡献。

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规范的具体要求:

1、内容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企业民主管理和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进行一次认真的梳理、修正,提交职代会审议。主要是《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企业厂务公开规定》、《企业劳动合同(用工制度)管理规定》、《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企业(工资)集体合同文本》、《企业职工奖惩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职工社会保险统筹缴纳办法》等。

2、程序合法。

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定,尽快建立和指导职代会换届改选,并就上文所述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三、开展规范年活动的组织领导

1、开展企业劳动规章制度规范年活动由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共同组织,由市总法工部、民管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市经贸委企业处、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劳动关系工作部组成工作班子,负责活动的日常工作。

2、各辖市、区建立相应的规范年活动工作班子,由辖市、区总工会牵头做好本地区劳动规章制度规范年活动的各项工作。

四、开展规范年活动的总体安排

1、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3月至4月)。规范年活动领导班子成员单位应发动各级基层单位作好宣传发动工作,使企业行政了解、掌握前文所述的法律法规,增强守法意识,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企业参与本次活动的积极性。

2、企业自查阶段(2008年5月)。企业行政和工会应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对正在实施的各类涉及企业民主管理和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和修正,经职代会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公示。

3、各辖市、区、产业对本区域企业检查阶段(2008年6月至7月)。各辖市、区、产业对本区域范围内企业实施的劳动规章制度应上门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好的有典型推广意义的制度文本收集上报,并就本辖区内劳动规章制度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规范年活动工作组。

4、市规范年活动工作组抽查阶段(2008年8月)。市规范年活动工作组针对各辖市、区、产业、直属单位上报的检查情况进行分析,并进行实地抽查。

具体抽查时间另行安排。



常州市总工会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常州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200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