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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机电冶金工会文件
常工机[2008]7号
关于建立劳动合同指导员队伍的意见
各行业工会联合会、企业工会:
《劳动合同法》已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对职工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服务和指导,维护职工劳动就业的基本权益,加强对企业执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监督,经研究,现就加强机电冶金产业劳动合同指导员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合同指导员队伍的构成
1、全产业设立企业劳动合同指导委员会。企业劳动合同指导委员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专业人员、从事企业劳动人事工作管理人员、市总工会职能部门负责干部、以及产业、行业工会干部和部分企业劳动合同指导员的代表7-9人组成;
2、各行业设立企业劳动合同指导小组。企业劳动合同指导小组由从事企业劳动人事工作管理人员、行业工会干部和部分企业劳动合同指导员的代表3-5人组成;
3、各企业建立企业劳动合同指导员队伍。企业劳动合同指导员队伍,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一批懂政策、精业务、会协商的劳动人事工作管理人员、企业工会干部和部分职工代表担任劳动合同指导员。
二、劳动合同指导员队伍的管理
1、企业劳动合同指导委员会。由市机电冶金工会负责组建,经报请市总领导同意后成立。企业劳动合同指导委员会全面负责本产业劳动合同指导员队伍建设、培训、管理;
2、企业劳动合同指导小组。由各行业工会负责组建,经报请市机电冶金工会同意后成立。企业劳动合同指导小组具体负责本产业劳动合同指导员队伍建设、管理,并做好对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服务和指导工作;
3、企业劳动合同指导员。由各企业工会选聘,并分别报送所属行业工会和市机电冶金工会备案。企业劳动合同指导员在企业工会领导下开展对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服务和指导,加强对企业执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监督。
三、劳动合同指导员队伍的培训
切实加强劳动合同指导员队伍的能力建设,由企业劳动合同指导委员会负责劳动合同指导员队伍的系统培训,定期举办典型案例分析、劳动合同相关政策报告、具体实践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请各行业、企业工会于3月30日前将劳动合同指导员队伍建设情况和具体名单上报市机电冶金工会。
二○○八年三月三日
张惠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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