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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常州市工会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局、公司工会、各直属单位工会: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的体制转换和结构的调整己进、攻坚阶段,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逐步显现,导致各种矛盾和冲突集中反映出来,劳动争议呈卜升趋势,尤其是职工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在 企业改制、转制、职工下岗分流、产权制度改革及涉及职工切与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出台前,要超前预见和正确分析职工队伍中可能会出现的 各种不稳定因素,及时研究拿出解决的办法,稳妥调解处理好劳动关系,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根据省总工会的要求及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善全市工会系统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现将《常州市工会劳动关系预 警机制实施办法》下发给你们,各级工会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认真落实"四预"措施进一步加大贯彻力度,为建立健康、稳定、和谐的劳动 关系作出积极的贡献。 附:常州市工会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常州市工会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及时有效地把劳动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处理各类突发事件,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依据江苏省 总工会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全市各级工会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工会劳动关系预警机制是工会组织运用预测、预审、预报、预防(以下简称"四预")等措施,及时掌握产生劳动关系矛盾的诱 因,有效调解劳动争议,增强职工法律意识,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建立工会劳动关系预警机制,通过"四预"体系,有利于充分发挥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稳定职工队伍、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 发展中的独特作用,是进一步落实工会工作总体思路,推动工会工作改革的重要举措。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各级工会主席为工会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责任人,在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为本系统、本单位的工会劳动关系预警机制 的建立、运行和实施负总责。 第五条:工会劳动关系预警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工会全会的工作。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是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牵头部门。 第六条:各辖市、区、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市直属单位工会的分管法律工作的主席、法律工作专职干部和基层工会主席,是工会劳动 关系预警机制的建立、运作和完善的具体负责人。 第七条:为使工会劳动关系预警机制"耳聪目明"触角灵敏,各级工会应构建横向到达、纵向到底的工作网络,畅通信息渠道,健全工作制 度,落实工作贡任。应发挥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争议调解员、法律咨询员、信访接待员的作用,使之成为预警机制的骨干力量。 第八条:各级工会应动与本系统、本单位的党政领导和职能部门经常沟通情况,研究问题。共同推进预警机制的建立、运行和完善。 第三章 预 测 第九条:预测是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首要环节。通过调查研究,信息的收集、分析,科学推断和把握劳动关系领域中问题的重点和难点。 第十条:预测要全面深入细致。预测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是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部颁功章,政策及地方性政策、法规,因利益关系 调整而引发的热点和难点;二是企业转制、改制、结构调整和企业关破产,职工下岗分流过程中涉及职工所关心的就业、分配、社会保障等方 面的焦点和矛盾;三是对可能发生职工集体上访、怠工、罢工等关发性群体事件、进行分析、预测找出引发不稳定的因素;四是定期分析某一 阶段劳动争议的突出矛盾和主要特点。 第十一条:在预测工作中要建立五项制度: 1、情况汇总制度。各级工会每月汇总分析职工信访、劳动争议、劳动法律监督、安全生产的情况,作为劳动关系预测的重要依据。 2、现状分析会制度。定期召开有班组、车间(分厂、分公司)的预警机制信息员及相关人员参加的分析会,研究倾向性的问题和矛盾, 明确工作重点及工作策略,并向同级党委汇报,向行政通报。 3、联席会议制度。工会牵头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时可随时召开,由企管、劳动人事、再就业中心、信访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 对当前劳动关系中的突出矛盾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协调处理意见。 4、联系制度。各辖市、区、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市直属单位工会、均应指定专人联系转制、改制、结构调整、关闭破产、下岗分流 及困难企业,定期了解情况,掌握工作动态,加强工作指导;并认真作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工作。 5、台帐制度。各级工会应建立情况汇总,现状分析会、联席会议、联系制度台帐,应设专人记录整理。 第四章 预 审 第十二条:预审是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关键环节。预审是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转制、改制、结构调整、关闭破产、下岗分流方案进行法 律、法规、政策性的审核过程。通过审议,确定这些方案是否内容合法、程序合法,防止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第十三条:预审要严格规范。预审的主要形式是平等协商,职代会、工会参与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等机构或工会的法律咨询机构,提前介入 企业改革政策的制定和论证。 第十四条:坚持民主程序,让职工依法行使知情权、审议权、建议权,对转制、改制、结构调整、关闭破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等方 案,未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一律不得进入实施程序。 第十五条:凡涉及面广并可能引发不稳定或突发事件的改革方案, 应报上级工会预审,但应在提交职代会讨论前一周呈报。上级工会应在三天内予以答复。未作答复视作同意。 第五章 预 报 第十六条:预报是下级工会向上级工会反映本单位集体劳动争议、集体上访和不稳定因素的重要环节。通过信息渠道,使上级工会及时掌 握劳动关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以采取相应对策。 第十七条:预报要及时准确,凡本单位出现劳动关系紧张或可能诱发的不稳定因素,工会主席作为责任人,必须向上级工会报告。 第十八条:凡属集体上访,集体争议等突发事件,必须在事发当天以口头(电话、传真)报告的形式向上级工会报告,并报市总工会法律 工作部;并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事件的原因及调处情况。 第十九条:凡瞒报、漏报或报告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工会主席的责任。 第六章 预 防 第二十条:预防是运用法律武器,通过疏导、调解、援助筹措施,化解矛盾,确保稳定。 第二十一条:预防要标本兼治。要经常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法律咨询等活动。提高职工的法制意识。各级工会要努力建设一支"讲 政治、通法律、懂经济、会管理、善维护"的工会干部队伍,当出现集体劳动争议或不稳定因素时,工会干部要及时深入到职工群众中去,积 极宣传法律、政策和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引导职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各级工会要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注律咨询小组的作用,要加强 检查、监督、调处的力度对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职工,工会组织要通过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手段,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 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试行办法的有关条款如与相继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试行办法在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经国营公司)普遍推广,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经济组织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在执行中,可依据本试行办法的精神和原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试行办法由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年:本试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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