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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工会工作者权益保障资金及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维护工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工会干部积极性,努力为工会干部排忧解 难,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积极探索工会保障工作新路子,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保障对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遭受不公正待遇或因生活遭遇特殊困难的基层工会主席、工会副主席和专职工会干部为本保障资金(以下简称资 金)的保障对象。 第二条 资金的来源 资金来源主要以常州市总工会拨款为主。 第三条 保障条件和支付标准 1、工会工作者因依法履行工会职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受不公正待遇,经济上受到较大影响,或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按不同情 况给予一次性慰问金1000-5000元。 2、工会工作者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自身受到打击报复,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标准按上年度常州市城镇职工平均 工资水平,补贴3个月工资。 3、工会工作者首次确诊患重病(在特种重病范围内)的,医药费自负部分超过5000元/年以上,给予一次性慰问金1000元;自负部分超过 10000元/年以上,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自负部分超过20000元/年,生活发生特别困难的,一次性补贴5000元。 4、工会工作者本人因遭受突发事件和家庭灾难,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给予一次性慰问金1000-2000元。 5、工会工作者因企业破产、改制等原因下岗、失业,造成生活困难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2000元。 6、工会工作者依法履行职责遭受打击报复,造成失业,合法劳动经济权益遭到侵害,或受到单位行政侮辱、诽谤或人身伤害的,市总工 会给予帮助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条 申报程序 1、要求享受资金资助者,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常州市工会工作者权益保障资金申领表》(一式二份)。经上一级工会核准后以书面形 式向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市总主席办公会议可直接提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2、办公室在接到申请后,原则上10天内在核实的基础上,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3、确须突破资助标准的,由市总主席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资金的管理 工会工作者权益保障资金纳入常州市困难职工援助中心统一管理。市总工会设立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资金的管理、运作。领导小 组由市总分管主席及组织部、保障部、财务部、办公室的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分管主席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组织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提出制定、修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意见; (2)具体办理有关资助事项; (3)提交应由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4)具体办理资金审核发放; (5)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 资金的监督 1、办公室对受资助者申报情况进行审核,一经发现不正当的手段或弄虚作假获得资助的,将停止或收回资助的资金。 2、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每年结算一次。办公室向市总主席办公会议汇报使用情况,并接受经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七条 其他 1、本办法涉及到 有关具体事项变更或调整范围、标准,须经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2、本办法解释权属于资金管理办公室。 3、本办法自二00四年五月一日起试行。 4、经费独立的辖市、区总工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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