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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常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意见
各辖市、区委,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党委(党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国工会十四大以及全省工会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统领 工会工作,更好地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动员组织全市广大职 工为推进我市力争“两个率先”、实现富民强市进程,建设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常州建功立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 的工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 1、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会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力争“两个率先”、实现富民强市的迫切需要。中国工人阶级始终是推 动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基本力量,始终是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利益的坚定力量,始终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中坚力量,是我们党最 坚实、最可靠的阶级基础和国家政权的重要支柱。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工人阶级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也不能变。要实现常州经济社会全面、 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具有现代科学知识和较高劳动技能的职工队伍。工会在宣传教育 职工、团结带领职工和组织动员职工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只有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才能更好地把市委和政府的决策部署贯彻到职工群 众中去,统一职工的思想,凝聚职工的力量,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力争“两个率先”、实现富民强市的目标建功立业。 2、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会工作,是适应劳动关系新的变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社会经济关 系、劳动关系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依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必须解决的 突出问题。工人运动的历史告诉我们,单个的劳动者无法与企业建立平等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只有组织起来凭借集体的力量才能保障自己的权 利。工会是职工利益代表者。加强工会工作,特别是加大在非公企业组建工会的力度,依靠工会组织的力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完善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新形势下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因此,各 级党委、政府必须认清工会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和历史责任,准确把握新时期、新阶段工会组织的定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履行各项社 会职能,突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充分发挥工会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3、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会工作,是进一步密切党与职工群众联系,巩固党的阶级基础的迫切需要。工会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 部分,历来是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市职工队伍的状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随着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劳动用工制度的变 化,职工队伍新老交替加快,大批年轻职工进入经济建设的主战场;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进城务工人员成为新生代产业工人的重要来源。 面对这些变化,如何团结和教育职工,增进工人阶级的团结和统一,显得尤为重要。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各级党委必须充分 发挥工会的作用,加强和改进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支持工会依照法律和章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从而进一步扩大党的群众工作覆盖面和影响 力,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地位,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二、加强基层工会的组织建设,提高工会的组织程度 4、切实加强基层工会的组织建设。基层工会的组织建设是工会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在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工会工作和工会组织只能加 强不能削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企业改革改制之名随意撤消工会或把工会与其它组织、机构相合并,已撤消、合并的必须予以纠正。凡组 建集团、建立公司制或实行改组、联合、股份合作制等各种改革形式的企业,必须对工会组织同步进行相应的重组和改建,确保工会组织不断 层,工会工作不断线。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会,应设专职工会主席,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人数应当按不 低于职工总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可以设专职主席或副主席,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 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积极尝试建立与各类商会、行业协会相对应的行业工会(联合会),以适应多层次开展工作的需要。要结合机构改革 和乡镇、街道调整,建立健全工会机构。 5、全面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非公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又是职工就业的集结之地。要创新工 会组织建设模式,进一步加大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力度,坚持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形成“党委重视、政府支持、 工会运作、各方配合”的工作局面。要采取“党建带工建、工建促党建”的做法,加大对外商、台港澳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等各类新经济组织 的工会组建力度,各级党委在筹建这类企业党组织的同时一并筹建工会组织,或者选派优秀干部帮助建立工会组织。各类企业在开业的一年内 必须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挠工会的建立。 6、最大限度地把进城务工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来。进城务工人员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我市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吸 收进城务工人员加入工会组织不仅是各级工会的重要任务,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责任。吸收进城务工人员入会应该打破不必要的界限, 不论户籍所在,不论合同长短,不论工作年限,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只要本人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都应该把他们组 织到工会中来,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突出工会维护的基本职责,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7、支持工会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各级人大、政府审议制定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工资、物价、社会保 障等方面的文件,召开有关会议,应当吸收工会参加,认真听取意见;基层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和分配应当有工会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 督。要支持工会按照中央的要求和法律的规定,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当前重点维护职工在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 权益,推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8、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坚持职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不论何种组织形式,不论何种经济成 分,所有企事业单位都要结合各自特点积极实施民主管理,切实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凡属于企(事)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重大决策,职 工应该拥有知情权;企事业改制、减员分流、关闭破产、职工安置、经济补偿等劳动关系调整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股份合 作制企业实行职工股东大会制度,兼行职工代表大会和股东大会两会职能。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的公司制企业和集体企业,应建立健全职 代会对企业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制度,规范和深化企务公开工作,并逐步向非公企业延伸。建立健全职工董事监事制度,职工董事监事在企业 董事会、监事会中有一定比例。在其它各类企业,工会主席可以以职工董事的名义参加董事会。 9、依法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各地区、产业、基层单位可以就集体合同的签订、劳动关系的调整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也可以 就工资、劳动安全卫生、职工技能培训和女职工特殊保护等事项签订单项集体合同。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不断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 面。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劳动执法监察,依法严肃处理侵犯职工劳 动经济权益的行为。要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政府有关部门要支持工会依法参与劳动争 议调解、仲裁活动,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积极推行和实施《常州市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推进贯标达标工作,维护职工的各项劳动权益。 10、支持工会依法行使对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情况的监督权。政府在制订劳动安全卫生政策、计划、措施时,应有工会组织参加,并听 取工会的意见和要求。工会有权对企业新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使用进行监督,并 依法参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积极协助企业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检查等活动,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有权代 表职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对那些无故克扣工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漠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侵犯 职工人身权益等突出问题必须坚决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依法严惩。 11、支持工会积极发展为职工服务的各类事业。地方总工会所属的职工文化、体育、教育和疗(休)养设施,应当列入当地的社会发展计 划,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同类社会公益设施的待遇,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不得任意侵占,确需易地重建的,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确保迁建的土地 和资金补偿。各类企业应该把职工文化体育活动纳入职工教育和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12、加强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在他们身上体现出来的优秀品质和崇高精 神,是推动时代前进的强大动力,是伟大民族精神的重要体现。各级党委、政府(行政)要把培养劳模、选树劳模、表彰劳模、关心劳模的工 作作为落实依靠工人阶级方针的一项重要内容,有条件的可帮助地方工会建立劳模疗(休)养基地和劳模基金,落实劳模政策,每年拔出专 款,帮助劳模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困难,支持工会搞好劳模的各项管理工作。 13、进一步完善帮困机制,开展好“送温暖工程”。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工会开展的“送温暖工程”和困难职工援助计 划的实施;支持工会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鼓励工会创办各类职工互助保险;支持工会协助政府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为下岗职工提供 更多的培训和择业机会。地方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工会开展各类困难帮扶活动。 四、健全机制,落实措施,加强和改进党对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领导 14、建立党委定期研究工会工作的制度。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领导和组织原则领导,保证和引导工会把“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行动指南,保证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工会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各级党委要把工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目标 责任制进行管理。要坚持和完善定期研究工会工作的制度,市委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工会工作会议,市委常委会每年听取一至两次工会工作汇 报;辖市、区委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工会工作会议,定期研究工会工作。 15、建立和完善政府与工会联系制度。必须建立市、辖市(区)政府与同级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政府有关政策及重要工作部 署,研究解决工会所反映的有关问题。政府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联系工会。 16、加强工会经费和资产管理。各级政府及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为同级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工会的财产、经费和政府 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支持工会依法收缴工会经费,督促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定期、足额向工会 拨缴经费。企事业单位留成的工会经费应由基层工会自立账户、自主管理,行政不得移作他用。 17、加强对劳模先进以及工会重点工作的宣传。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工会工作和劳动模范、先进人物的宣传,为工会开展工 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主动关心工运事业的发展,积极参加工会的重大活动。党校要继续开设工运理论课程作为领导干 部培训内容,不断增强党政干部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的自觉性。 18、加强工会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工会建设,关键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尤其是要选优配强工会主席。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干部条件,进 一步落实中央有关工会主要领导职务高配的要求。今后,辖市、区总工会主席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干部任职条件,逐步按照同级党委常委或人 大、政协副职配备;市各产业工会和其他职工人数较多的局工会主席可按副处级配备;基层企事业单位的工会主席应按同级党政副职配备。在 外资企业比较集中的工业园区可由分管副书记兼任工会主席,同时配备专职副主席。 19、认真落实工会协助党委管理工会干部的有关规定。按照工会协管干部的规定,党委在选配工会领导干部时,党委组织部门应邀请上一 级工会参与考察,充分听取上一级工会意见,确因工作需要调整任期内的工会负责人,必须征得上一级工会组织的同意。要重视和关心工会干 部成长,把工会干部培养、交流、使用和管理纳入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企业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兼任工会主席;非公有制企 业的业主及其配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领导成员的人选。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不得任意解除其劳动合同,合同到期的应予 续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探索由上级工会向非公有制经济单位选派工会主席候选人的做法。外资、民营企业党组织的负责人可以通过选 举兼任工会主席。 20、以创新的精神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各级工会要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 识、群众意识和创新意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工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试行地方工会代表常任制,大力推进工会工作的群众化、 民主化建设;进一步深化工会干部制度改革,认真搞好企业工会主席直选试点工作,优化工会干部队伍结构;进一步加强产业工会改革和建 设,不断探索和总结符合我市经济建设需要的产业工会工作新路子,适时在市总建立产业工会机构;遵循产业工会与地方工会相结合的原则, 进一步增强区级工会的活力。进一步密切与职工群众的联系,转变工作作风,坚持求真务实,切实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忠实执行者,当好 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积极维护者,使工会组织成为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成为职工贴心的职工之友。 各级党委、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办法。
中 共 常 州 市 委 2004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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