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补充办法
为使基层工会在开展互助保障活动初期能克服困难,做到积极实施,广泛引导,逐步发展,在首期参保时,可在期限上、人数上适当放 宽,具体规定为: 1、如外来务工人员多,流动性大,参加单位要求保障期限为一年,可特别申请,经保障互助会同意后,可办理,缴费规定为《重残互助 保障计划》每人每年收取互助保障费18元,《十大病种》每人每年收取互助保障费30元。 2、参保单位职工人数较多,提出逐步加入申请的,可适当放宽80%的限制,但首期参保人数不得少于200人,并要在以后各期逐步增加最 终达到80%。 3、对以上申请单位,在实施中要严格把握参加人员条件,符合《保障计划》规定的参加条件。
常州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2005年8月1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