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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职工保障互助会重残互助保障计划(试行)
为进一步弘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提高广大职工,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的补充保障水平,克服严重伤残情况下的医 治、生活困难,特制订《常州市职工保障互助会重残互助保障计划》。 保障对象 第一条 凡本市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从业人员(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均可依据自愿原则作为被保障 人,由本人所在单位或工会统一办理投保手续。参加人数不能少于参保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80%,从业人数在50人以下(包括50人)的单位必 须全部参加。(参加对象尽管能正常工作,但曾被确诊过患有附则所指十大病种的不得参加。) 第二条 参保时必须提供的材料见附则 保障期限 第三条 保障期限为二年,自缴纳保障互助费次日零时起至保障期满二十四时止。 保障互助费 第四条 本计划每人每期缴纳保障互助费30元,保障期内不办理退保。 第五条 在保障期限内参加计划的职工只能参加一次一份,不得重复投保,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 保障责任 第六条 在保障期限内,本会承担下列保障责任 一、保障责任生效之日起90天后因病死亡。 二、被保障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 三、被保障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以下残疾程度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 野半径小于5度);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下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活动);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品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 取或吞咽的状态);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食物 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第七条 被保障人发生本计划第六条所列情况时,本会支付保障互助金一万元,责任终止。 除外责任 第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障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会不承担保障责任: 1、被保障人在参加之前或计划生效日之前已遭受意外伤害; 2、残疾程度鉴定未达到本计划第六条第三款界定的残疾程度; 3、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障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4、被保障人因自杀、犯罪或拒捕行为; 5、被保障人自保障责任生效之日起90天内因病死亡; 6、被保障人因斗殴、醉酒、故意自伤所致事故; 7、被保障人因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管制药品所致事故; 8、被保障人因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驾驶无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所致事故; 9、被保障人因医疗、整容、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所致事故; 10、被保障人因进行潜水、滑雪、滑冰、跳伞、攀岩、蹦极、摔跤、武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或进行探险活动所致事 故; 11、战争、军事行动、动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被保障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HIV显阳性)期间; 13、参保时被保障人的年龄女性已超过55周岁、男性已超过60周岁; 14.被保障人参加前曾患有附则所指十大病种。 申请给付 第九条 被保障人出现本计划规定的保障责任的情况时,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向本会提出申请给付保障互助金,并应向本会提供 以下材料: 一、互助保障计划书的正本复印件; 二、由参保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的《给付申请单》; 三、与意外事故的发生日期、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四、原始病史记录(包括病历卡、影像学报告、手术报告、病理报告和出院小结等); 五、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伤残鉴定书、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本会认为必要的材料; 七、申请死亡给付,提交户籍管理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向本会申请给付,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本会不再受理。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计划所称的“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十二条 参保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投保申请单》; 2、参加职工名单的电脑盘片(优盘、软盘均可,也可以发电子邮件至hzh@czgh.org.cn需电话确认)和打印名册一份(名册内容:姓名、 身份证号,以EXCEL或FOXPRO数据格式制作)。 第十三条 本计划第一条所指的十大病种是指:①慢性肾衰竭(尿毒症);②恶性肿瘤;③再生障碍性贫血;④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 性重型肝炎;⑤心脏瓣膜置换手术;⑥冠状动脉旁路手术;⑦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⑧重大器官移植手术;⑨主动脉手术;⑩由疾病引起的 截瘫。 第十四条 本计划解释权属常州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常州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200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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