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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开展创建企业劳动保护工作合格工会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3-03



常工发[2008]16号


各辖市、区总工会,各产业、局、直属单位工会:
为规范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使法律法规明确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各项职能在基层企业真正得到落实,切实维护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合法权益,市总工会根据江苏省总工会苏工劳(2005)17号文件精神,决定继续开展创建企业劳动保护工作合格工会活动,为了把“创建”工作健康有序的向前推进,根据江苏省《企业劳动保护工会合格、示范工会考核标准》,结合我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现状,制定了《常州市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达标考核标准》,请各单位积极进行组织,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2005年以来在创建活动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制定工作措施,细化考核标准,全面推广,切实把这项工作开展好,有效提升全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整体水平。
各企业工会要认真对照“创建”标准,积极申报,在自查的基础上,组织整改,进一步规范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基础建设,逐步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各项制度台帐等基础工作逐步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在“创建”活动中,各辖市区、产业、局工会要坚持服务基层,为基层工会提供业务指导,以企业自愿参加为原则,做到申报一个,指导一个,考核验收一个。
请各辖市区总工会、各产业局工会在2008年5月前,在基层企业工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将常州市企业劳动保护工会合格工会申报表(附后)汇总后报到市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市总劳动保护部将在下半年度组织业务指导和考核验收,拟命名50家常州市企业劳动保护合格工会,并推荐2家为江苏省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示范工会。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附:常州市企业劳动保护工作合格工会申报表 
常州市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达标考核标准


常州市总工会
2008年2月29日